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補助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國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辦理「106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NA36照服(職前平日)班」招生簡章
一、主辦及 培訓單位 |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培訓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國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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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目標 |
(一)課程目標:強化學員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技能之養成,並輔導受訓學員依其所學投入就業市場。 (二)就業展望:本基金會擬推介結訓學員於長照機構及單位媒合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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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班訊息 |
1.班次名稱:NA36-照服(職前平日)班 2.訓練人數:30人 3.訓練起迄日期:106.09.04~106.10.06 4.上課時間:週一至週四08:00~16:30 5.訓練費用:10,482元 ★經筆試及口試合格之正學員,需1.自費體檢2.繳交訓練費用 符合資格結訓後,再依身分別申請補助訓練費用80%(8,386元)或100%(10,482元) 7.特定對象: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政府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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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對象 及資格 |
(一)參訓資格: 1.年齡:年滿16歲以上失業、待業勞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無勞保加保紀錄。(2)加保職業工會,惟確實無工作證明者。(3)取得居留權或工作許可之新移民。(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相關規定者。 2.性別:不拘。 3.其他規定:(1)年滿16歲以上在職者或公司負責人在職者。(2)非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在校生。(3)非現役軍人。 4.照顧服務員於甄選入訓後須接受體檢,並於開訓時繳交體檢資料與訓練單位。 (二)報名學員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報名: 1.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90日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4.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且其訓後90日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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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內容與時數(總計125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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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方式、起迄時間予地點及相關文件 |
(一)報名起迄日:即日起至106/08/27止週一至週五 08:00-16:00 (二)報名地點:琉璃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自強路8號) 電話:08-771-0308轉10許督導、林小姐 ※簡章、題庫及報名表下載網頁:國淳社福基金會部落格http://kouchun999.pixnet.net/blog或可直接至本單位領取相關資料。 (三)報名方式: 1.上台灣就業通網站登入並找到此次課程填妥報名資訊後,於期限內『親自』 至琉璃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繳交備齊相關證明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2.現場報名:於報名時間內攜帶報名文件置中心報名。 (四)報名時需備齊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分開影本 2.近期內(2週內)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勞、農保明細表正本)或無勞保記錄 3.半身脫帽1吋照片2張 4.特定對象之證明文件,詳如職訓身份查驗資料(☆請報名者按職訓課程學員負擔費用規定及身分查驗(收繳)文件規範自行判定其身份類別並備齊完整之佐證資料,且請報名者需配合簽訂『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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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甄選方式 |
(一)筆試(50%) 1.日期時間:8/29 (09:00~10:00) 2.地點:琉璃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自強路8號) 3.題型:選擇題 4.考試範圍:長期照顧服務相關議題 (二)面試(50%) 1.日期時間:8/29 (10:30~11:30) 2.地點:琉璃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自強路8號) 3.考試範圍:評量重點為訓身份、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 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 ★依筆試測驗成績高低(筆試成績須達60分以上),依序選取參與口試人員,口試當日設置2名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全程錄音,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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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錄訓標準 |
(一)錄取名單公布時間:106年08月30日上午09:30 (二)錄取名單公布地點:於本中心公告欄或網站公佈正取、備取名單及甄試題目及答案7日。 (三)持推介單、具特定對象身分者,皆須經過甄試程序,經甄選後,具參訓優先身分順序。 (四)甄試最低錄取分數須達分數,同分錄取參酌順序 (正取、備取人數) (五)若正取人員『未通過』醫院體檢乃不符合計畫規定,依規定將取消其錄取資 格。 ※錄取者依法規規定需做照顧服務員體檢,請確認錄取後再去做體檢!體檢費 用由學員自行負擔(體檢費用請依各醫院公告為主)。 Ps:若失業者民眾招生人數不足時,每班得招收在職者,惟招收人數之比例以不超 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註:1.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請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親臨本單位辦理 退件手續,預期未辦理退件文件將予以銷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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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費用 收退費標準 |
(一)收費標準: 1.每人應繳個人訓練費用10,482元。 2.一般對象:政府補助8,386元,自付2,096元。 ★符合資格結訓後,再依身分別申請補助訓練費用80%(8,386元)或100%(10,482元) 3.特定對象: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政府全額補助。
![]() (二)退費方式: 1.該梯次訓練課程若因故未能如期開班,將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2.開訓前退訓者,收取核定補助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3.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核定補助訓練費用50%。 4.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5.術科課程一律不得缺課,另核心課程(學科)缺課(不論任何假)時數達總核心課程時數15小時(含)以上者,不頒發結業證書。 6.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者,依上述規定退還核定補助訓練費用50%。 7.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三年七萬元補助額度內計算(在職者參訓時間不得重疊)。 8.待業者參加訓練期間,重複參訓其他待業者職業訓練課程,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補助。 9.核定個人補助訓練費用待主辦單位核撥後轉發退還參訓學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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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說明 |
◎非自願離職者: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月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非自願離職者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未依第29條第2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8日勞保1字第0990089965號函釋示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職訓練生活津貼。 ◎特定對象者: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資格之申請人,訓練期間每人每月依基本工資(NT21,009元)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T12,605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若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年。申領本辦法津貼者同時具有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身分者,未依本辦法第29條第2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申請本辦法生活津貼作業時,一經查出,將不予核發;另針對已核發本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結訓後將持續勾稽二年,若發現學員未先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將依規定追繳已核發之本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本班次符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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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經費來源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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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電話 |
(08)771-0308許先生、林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