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淳慈善基金會在五月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專班,
此班有申請南區職訓局80%補助,如果符合特殊身份補助資格另有生活補助津貼補助噢!
歡迎有意從事照顧服務員工作者報名!!!!
(本訓練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屬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相關訊息洽詢:
林社工員 (08)771-1751 #15 或 (08)771-0308 #1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補助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國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辦理「103 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計畫」 「NA21 照服(平日)班」 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屏東縣政府 103 年 3 月 13 日屏長照字第 10330215800 號函辦理。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培訓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國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參訓資格
(一)年滿 16 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且具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者。(經甄試錄取之參訓者應進行之體檢項目,由訓練單位依辦理訓練地點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報名學員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報名。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 訓需求,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不在些限:
1.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分署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各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 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係指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4.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能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 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報名方式
請報名者於期限內『親自』至本中心(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自強路 8 號)填具報名表並備齊相關證明資料(1.身分證正 反面分開影本、2.近期內(2 週內)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勞保明細表正本)或無勞保記錄單、3.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 1吋照片2張4.特定對象之證明文件,詳如報名表資料)。(*請報名者按職訓補助標準之規定判別身份類別並備齊 完整之佐證資料,以方便資格之審定)。
報名資訊
※報名者親自至本單位報名或直接至職訓 e 網報名:(http://www.etraining.gov.tw/)(線上報名者,仍需至本中心報名才算完成報名程序)
※洽詢專線:(08)771-1751#15 或(08)771-0308#10 林家伶 社工 E-Mail:kcfoundation99@gmail.com
※簡章、題庫及報名表下載網頁:國淳社福基金會部落格 http://kouchun999.pixnet.net/blog 或可直接至本 單位領取相關資料。
筆試時間--103.4.26(週六) 09:00
口試時間 --103.4.26(週六) 10:30
公告日期-- 103.4.27(週日) 10:30
甄試方式
*筆試 50%:請依公告筆試日期進行,地點: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國淳社福基金會附設琉璃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社區活動中心,舉行統一甄試,成績於隔天 10:30 公佈錄取及備取名單。經甄試合格者錄訓順位如下:1. 持推介單失業者 2.特定對象失業者 3.一般國民失業者及在職勞工,前 40 名為正取人員,41~50 名為備 取名單,正取學員於開訓當日未報到者由備取依序遞補參訓。 *口試審查 50%:依筆試測驗成績高低,依序選取參與口試人員,口試當日設置 2 名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全程錄音,口試項目包含學員之參訓身份、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錄訓方式
一、 甄試結果(正取、被取名單)及試卷答案會於筆試隔天-103.4.27(週日) 10:30 公告,請至本中心公告欄或上國淳社 福基金會部落格:http://kouchun999.pixnet.net/blog 至少 7 日,錄訓學員本中心會再電話方式通知。 二、 經甄選合格者,以持有推介單者優先錄訓,無推介單而具有特定對象身分者,為第二優先錄訓。 三、 其他身分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為原則。 四、 依課程特性,採筆試、口試兩者,合計分數達 60 分以上,甄選合格者參訓,同分錄取參酌順序(正取、備取人數)。 請正取人員於成績公告後 1~2 天內至本單位繳費並領取「體檢表」後再至醫院做體檢。 若正取人員『未通過』醫院體檢乃不符合計畫規定,依規定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錄取者依法規規定需做照顧服務員體檢,請確認錄取後再去做體檢!體檢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體檢費用請依各 醫院公告為主)。 Ps:若失業者民眾招生人數不足時,每班得招收在職者,惟招收人數之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註: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請於錄取名單公告 3 日內親臨本單位辦理退件手續,預期未辦理退件文件將予以銷毀處理。
補助對象與訓練費用補助狀況
一、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年滿 16 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並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1.具本國籍。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 工作許可者。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
(二)補助標準: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具有『特定身分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享全額補助。 另除特定對象身分者,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補助核定平均個人訓練費 80%,其餘 20%費 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三)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者,依上述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二分之一。
(四)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三年七萬元補助額度內計算。(在職者參訓時間不得重疊)
(五)參加本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即以待業者身分參加本職訓課程者,不得於參訓期間參加其他職業訓練課程;以在職勞工身分參訓者得於參訓期間參加與本訓練課程不同時段之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課程。
(六)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得申領訓練費用補助。
二、可享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身份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2.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3.獨力負擔家計者 4.中 高齡者 5.身心障礙者 6.原住民 7.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8.更生受保護人 9.長期失業者 10.跨國(境)人口販運 被害人失業者 11.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2.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13.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14.因犯罪被害者 15.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16.中低收入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17.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18.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者 19.自立少年 20.逾六十五歲者。
三、可享政府部份補助 80%之身份別:一般國民失業者及在職勞工。
收退費標準
(一)收費:學員錄訓後每人皆需繳全額報名費$7,641 元,於結訓成績及格後取得結業證明書者,經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補助獲准後得以退還補助部份 (補助資格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 東分署核定為準),訓練結束且審核撥款完成後將通知學員領取補助金額,請學員於被通知後二週內完成領 款事宜。
(二)退費:1.若中途離訓或退訓者,不予補助。2.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 規定,考核不及格沒取得結業証書,則予補助 1/2。3.於開訓前退訓者,本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訓練費用 5%, 餘款退還學員。4.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 1/3 者,本訓練單位應退還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已代辦 購買之講義、材料包及保險費應予扣除)5.已逾訓練總時數 1/3 者,不予退費。6.如未達開班人數(20 人), 最遲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7.本訓練課程若因故未能如期開班,將全數退還學 員已繳交之費用。8.術科課程一律不得缺課。學科「核心課程」缺課(不論任何假)時數達學科「核心課程」 總時數 15 小時(含)以上者,不頒發結業證書,受訓費用亦不退回。
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說明
◎非自願離職者: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月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者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 失業者,未依第 29 條第 2 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12 月 8 日勞保 1 字第 0990089965 號函釋示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 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職訓練生活津貼。 ◎特定對象者: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資格之申請人,訓練期間每人每月依基本 工資(NT 19,047 元)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T 11,428 元),最長以 6 個月為限,若為身心障礙者, 最長發給 1 年。申領本辦法津貼者同時具有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身分者,未依本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優 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申請本辦法生活津貼作業時,一經查出,將不予核發;另針對已核發 本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結訓後將持續勾稽二年,若發現學員未先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 將依規定追繳已核發之本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經費來源 係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